【XM外汇在线交易每日盘点】年内多家险企获批发债“补血”,长城人寿年内第二次获批资本补充债
保险公司发债补充资本仍在持续。
9月11日,北京金融监管局披露两则批复,同意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人寿)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0年期可赎回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35亿元;同时,同意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人寿)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根据批复,两家公司均应在获得债券市场主管部门发行许可的期限内完成发行事宜,并在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向北京金融监管局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是长城人寿年内第二次获批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今年1月,北京金融监管局曾批复同意长城人寿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0年期可赎回资本补充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此后,长城人寿于2月5日完成该期资本补充债券发行,发行规模10亿元,期限为5+5年,票面利率2.54%。
长城人寿在2026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该笔资本补充债募集资金于2月9日到账,本次发行使该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提升约9个百分点。此次长城人寿再度获批发行不超过35亿元资本补充债券,获批规模较年初的10亿元明显扩大。
今年以来,保险公司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资本的动作较为频繁。
据不完全统计,除长城人寿和北京人寿外,2026年以来,新华人寿、人民人寿、民生人寿、横琴人寿、中荷人寿、同方全球人寿、泰康养老、中邮人寿、中华联合财险、招商仁和人寿、中华联合人寿等保险公司均曾获批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或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从已经落地的发行情况看,今年上半年险企发债补充资本仍保持较高活跃度。
保险公司发行的两类债券在资本属性上有所不同。按照现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符合条件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计入核心二级资本,资本补充债券则主要用于补充附属一级资本,因此前者可以直接增厚核心资本,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形成补充,后者主要提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今年保险公司持续补充资本也与偿付能力监管环境变化有关。金融监管总局此前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允许部分监管规则按照“一司一策”分步到位。随着过渡期结束,2026年起相关保险公司需按照规则Ⅱ执行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另一方面,当前的市场利率整体较低,这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发债融资成本。以长城人寿为例,其今年2月发行的10亿元资本补充债券票面利率为2.54%。

